关于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收入收缴方式的通知
粤财资〔2013〕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上缴行为,自发文之日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统一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凡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省财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在缴纳相应税费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后,各单位统一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具体收缴流程如下:各单位作为执收点通过数字证书(安全密钥)登录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打印《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工行、建行、农行、平安银行)网点上缴款项,银行收款后打印《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交款人。缴款可使用现金转账两种方式,使用转账方式缴款的,需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背面的“转账缴款须知”规定的流程进行转账。
二、各单位在缴纳相关收入时,应按收入类别列明收入科目和级次。具体收入科目如下:
103070601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
103070602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103070503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三、各单位在缴交行政事业资产收入时遇有问题,可联系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83176500。
四、其他相关文件或规定与本通知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