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制度  收费与校园卡管理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133号)

发布时间:2015-10-18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各学院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作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按学校授权和职责分工,代表学校(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规定程序报批,并按审批标准执行。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  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学院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清学费及住宿费。

第七条  学校在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收入连同收据记账联、收费项目审批单一并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违者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三章  收费立项、调整的申请和报备

第八条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别,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学历教育收费(包括研究生、本科、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委托培养及自筹资金研究生、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等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1每年5月份左右,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课程设置情况确定我校学科、专业设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依据教育部学科门类设置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后提出学校年度收费标准报告。

    2学历教育年度收费标准报告经学校行政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并报学校批准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省物价部门等收费主管部门审定项目及标准。

    3学校收到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后,由财务处到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校内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训班等办班收费属非学历收费,办班单位应在办班立项前2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向省物价部门报备,15个工作日后如物价部门没有异议,按报送标准公示后执行。

(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研究生及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的学费标准由研究生院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由财务处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招生前公示。

(四)我校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其学费执行学生学籍所在高校或单位的有关标准。

第九条  因专业变动(新增、拆分、更名、学科门类变动等)引起学费增减变化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专业收费标准的报备,先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供国家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变动情况及教育部审批的专业汇总表等材料,财务处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按广东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草拟报备申请,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省教育厅、省物价部门报备。

第十条  学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学生收费标准的报备,由合作办学单位按照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报备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办学单位、财务处等相关单位会审,报学校批准,向省教育厅和省物价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上述情况未包括其他收费标准的报备,按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收缴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各年级学费标准原则上以学生录取当年报批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以学生每年实际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收取。学校财务处应于学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经批准转换专业,按新专业学费的收缴标准,多退少补,一学年10个月计算,入读未满1个月的进整为1个月;具体计算如下:

(一)      由低标准学费专业转入高标准学费专业

 

 

应补缴学费=

高学费标准 - 低学费标准

� 本学年转入专业

实际入读月数

10

 

(二)由高标准学费专业转入低标准学费专业

应退还学费=

高学费标准 - 低学费标准

� 本学年转入专业

实际入读月数

10

 

第十四条  学生调整宿舍,住宿费的收缴按实际住宿标准调整,多退少补,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入住未满1个月的进整为1月,具体计算如下:

(一)由低标准宿舍调入高标准宿舍

 

应补缴宿费=

高宿费标准-低宿费标准

� 本学年调入宿舍

实际入住月数

10

(二)由高标准宿舍调入低标准宿舍

 

应退还宿费=

高宿费标准 - 低宿费标准

� 本学年调入宿舍

实际入住月数

10

 

第十五条  新生录取时,财务处为每个新生在指定银行开设一张银行卡,作为学生在读期间缴交学费及住宿费、“校园一卡通”转存充值等专用卡。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妥善保管缴费专用银行卡,因故更换缴费专用银行卡的,应及时到财务处收费及校园卡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建系统关联),保证后续缴费划扣成功。若因银行卡变更而未及时更改登记造成无法正常划扣缴费的,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七条  学费及住宿费原则上采用银行划扣的方式进行收缴。

(一)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及时将学费及住宿费足额(扣费后,银行卡余额应不低于10元人民币)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学校财务处在规定时段进行划扣;缴费成功后,新生进校可直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个别因故不能采用银行卡划扣的,应于开学报到当日,在报到现场采用POS机刷银行卡缴费或现金缴费。

(二)全日制在校生、在职研究生,一律通过银行卡划扣学费、住宿费。学生应于报到注册前15日将学费、住宿费足额(扣费后,银行卡余额应不低于10元人民币)存入已与学校收费系统相关联的银行卡,以便财务处对学费、住宿费进行划扣。在此期间至开学后15日内,财务处会分批次进行划扣,并及时向学院反馈划扣不成功学生名单。完成划扣收费后,财务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财务处根据银行返回划扣成功的学生已交费数据,集中批量打印收据,并及时通知各学院,由学院派专人负责统一签领后发至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个别缴交学费及住宿费的,财务处根据学院通知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凭缴费银行卡刷POS机收费。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费由学校划扣的,划扣学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由办学学院按学校制定公布的学分收费标准核准,由财务处进行统一划扣,并提供《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

第二十条  校属各有关部门应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等相关手续,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定期清查学生欠费情况,并将催缴欠费通知书发各学院以及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及学生处、研究生院应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督促欠费学生缴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慎遗失学费及住宿费收据,需要出具证明的,可进入财务处的网站查询缴费情况并打印缴费证明,缴费证明须经财务处确认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的抵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获得的奖学金和银行助学贷款,原则上从第一次欠费年度开始抵扣,上一年欠费抵扣后仍有余额的,继续抵扣下一年的欠费。如欠费总额大于所获奖学金及学费贷款数额,所获奖学金及贷款将全部用于抵扣欠费;如果欠费总额小于所获奖学金及学费贷款数额,所获奖学金及贷款抵扣欠费后的余额发还学生。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缴清学费及住宿费后又获得奖学金或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将奖学金或助学贷款以现金的形式发给学生。   

第六章  学费的缓、减、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困难学生的扶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当年入学的新生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财务处同意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不会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加大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的力度外,可按照以下办法给予适当的学费减免。
  (一) 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比例
  1、减免对象仅限我校普通本科生;
  2、减免比例:
  (1)烈士子女、孤儿,可减免50%的学费;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因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可减免50%学费。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0.5%
  (二)学费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如实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证明(农村学生出示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城市学生出示其所在地政府、企业、街道等组织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各学院核实证明材料后,研究并提出减免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人提出减免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及住宿费的申请,所在学院审核,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交学生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意见,并交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比例应控制在学院学生总人数10%内。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校批准缓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在批准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未缴清欠费的,按欠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申请贷款的学生,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认真核实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学生处办理,学生处在审查确定后,及时将贷款学生名单(包括:学号、姓名、学院、专业、贷款日期、贷款金额)通知财务处,按缓缴学费及住宿费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校批准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在银行办理贷款期间不收滞纳金,银行贷款办理完毕后,未获批准贷款的学生应筹措款项尽快缴清欠费。银行贷款发放日起30后,仍未缴清欠费的,按欠费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缓缴或贷款学生名单且未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一律按欠费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指的学生,除有特殊说明的以外,均指统招计划内大学生。

缓、减、免规定仅适用于学费,不包括住宿费。

困难学生的界定,按照学生处制定相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协助学生处审核。

第七章  学费及住宿费的退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离校退还学费及住宿费的,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交费后未入读的,应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按所交金90%退费。

(三)受教育者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即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的月数)。一学年为10个月,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受教育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赴国外大学交换学习或联合培养的(赴国外学习时间一学期以上的),在国外学习期间,我校学费按照正常学费标准缴纳,住宿费按照其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即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住宿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的月数)。一学年为10个月,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受教育者参加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外学习期间,我校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六)受教育者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的,所缴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

(七)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三十五条  如果学生要求不住校而在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年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住校的原因或理由及不住校的起止时间,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经学生处批准并加盖公章;

 ()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到财务处办理免交住宿费手续。

学年开学后方提出申请的,参照第三十四条相关退费计算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在学生宿舍住宿、却租住学校公有房屋的,不得申请免交学生宿舍住宿费。 

第八章  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财务处应在收到学生录取信

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统一办理学生缴费银行卡。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应在每年85日前将新生学号等信息报送财务处,便于财务处将学生信息导入收费系统,准备新生收费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协助将银行卡、交费标准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寄送给新生(银行卡不单独邮寄)。

新生入学结束后,教务处应在开学后30日内,根据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提供的学生名单将未报到的新生名单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收费数据,保证收费数据无误,上缴款项准确。

学生在读期间,凡发生学籍变动、专业变动(新增、拆分、更名、学科门类变动等)、学生出国、应征入伍、休学、退学等会引起学费、住宿费增减变化的,教务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准确办理收费。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应在每年65日前,将预计毕业生学籍基本信息电子版送财务处,便于财务处做好毕业生离校清单准备工作和设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在810日前将在校学生住宿信息变动情况报财务处,便于核对收费系统中学生住宿信息,并划扣在校学生本学年住宿费。

每年新生录取后,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在810日前将新生住宿安排书面名单和电子版提交财务处,以便财务处核准新生收费数据,准确划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凡学校调整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于学校规定的划扣或收费日5个工作日前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以免发生误收。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从财务处领回已交费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据,妥善保管,并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九章  欠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欠交学费或住宿费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各学院,之后每隔15天通知一次,各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及时清缴欠费。

第四十二  学校对欠费的学生采取以下措施,直至其缴清学费及住宿费并完成学籍注册手续为止。

(一)教务处、相关部门及各学院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予登记其考试成绩。

(二)财务处在校园网上滚动公布欠费学生的学号,并扣发生活费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研究生院对未交清学费及住宿费的研究生不予登记考试成绩。

(四)图书馆暂缓办理其图书借阅证及暂停图书借阅。

(五)学校及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其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六)未交清学费及住宿费的毕业生,由学校教职工提供担保的,可以按正常毕业生同等情况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毕业后一年内应缴清欠费。毕业生逾期未能缴清欠费的,由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并且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2、担保人必须与学校签订担保协议。

3、担保范围仅限于学费及住宿费、学费贷款。

第四十三条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及住宿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的学校酬金中扣缴所欠款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核定各学院教学业务费及核拨学生活动费、课时费、超工作量酬金、管理酬金等费用时,按比例扣减欠费学生定额。 

 

第十章  学生注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应切实落实学生实质性注册,应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学费及住宿费收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开学后15天内必须进行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学籍注册登记的学生,将不能享受作为我校学生应享受的一切权益,直至学生交清学费及住宿费并办理学籍注册为止。

第十一章  学生休学与复学缴费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者,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因故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应扣除休学时所在学年已缴学费,并缴足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复学应缴学费 =

复学转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

� 复学学年实际入读月数

10

 

可扣除已交学费 =

休学学年学费标准

�(10 -休学学年实际入读月数)

10

   

一学年10月计算,入读未满1个月的进整为1个月,若复学应交学费大于可扣除已交学费,学生应补足差额。

(二)本学年已缴学费,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复学后就读回原所在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

第四十八条  本科生休学时间按照教务处签发的休学证明书上标明的休学起止时间计算;研究生休学时间按照研究生院批准的休学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章  其他学费的收费与退费

第四十九条  在校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等按学分制收费。

第五十条  各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等学分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和教务处结合上级有关部门最新文件制定,且须经学校行政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应于春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按照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缴交学费。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费的收取,由开设该课程的学院作为主办单位,汇总学生选课缴费清单,按学分收费标准核准后交由财务处统一通过银行划扣。具体如下:

先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年××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缴费清单》交学院,再由学院填写《××学年××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生选课缴费汇总表》,并将缴费汇总表电子数据上传至财务处;学院在扣费前3天通过校园网发出扣费通知,财务处扣费成功后,相关学院根据通知来财务处打印收费票据。

第五十三条  学生缴费后退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和选课的学院递交退选申请,相关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进修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标准收取。

第五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收取的培训费需在收齐费用后上缴财务处,由国际教育学院将收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打印收费票据。

第五十六条  学院承办的短期培训班学费由学院自行收费,收齐费用后交财务处并开具税务发票。

第五十七条  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按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自觉接受学校以及上级物价、教育、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学年收取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根据学生缴费情况提供其学费收据。

第五十九条 新生、在校生、在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通过银行卡批量成功划扣的,财务处提供《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由各学院专人负责统一领取后并发放至学生本人。无法通过银行划扣的,现场缴费时,财务处开具收费收据。

第六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缴交学费后,由学院统一到财务处开具学费收据。

第六十一条  由我校作为办学主体招收的成教、自学考试学生,缴交学费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到财务处开具学费收据。

第十四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新出台的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新的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为准,并由财务处做出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45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111印发


旧版网站链接华南农业大学财务处


财务处:TEL:(020)85284292 2007 华南农业大学财务处 版权所有 如果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联系我们 cwc@scau.edu.cn
本站最佳浏览IE8以上浏览器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