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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09]38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09]3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技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科技合同(或协议)的履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项目是指企事业或其它单位(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广州市和深圳市政府及其部门除外)委托我校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所有横向科技项目的经费必须全额划拨至学校财务处科技专用账户,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开具通知书,财务处负责入账并开具相应票据。

第五条  横向科技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须缴纳相关税费的,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由科技处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获得核准后由财务处向税务机关报批。

第六条  所有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到位时,学校按项目到位经费的5%收取科研管理费。

第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有权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并承担合同法律责任。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品费、劳务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通讯费、实验室改造费及交通费等。

第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可以支出到账经费总额15%作为联系和接待费,其手续须符合财务制度。

第九条  横向科技项目在项目结题前可以提取总经费15%为劳务费,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结题后,在完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得到对方认可后,可以提取剩余经费部分的50%作为劳务费,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经费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由项目组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条  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及方案,并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准并出具同意提取劳务费用通知书,经科技处审核,然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开支,不得违规使用。因违规使用造成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后果。

第十二条  横向合同(或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或其它违规事由,项目负责人要积极协调解决,若属于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而导致发生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赔偿等费用,概由项目负责人负担,学校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需要转拨项目经费至第三方(或者对方)的,原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可向第三方(或对方)转拨;原合同(或协议)没有约定的,而且确需第三方(或者对方)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须先按《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查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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