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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招待与会议费财务核算规定(华南农财[2011]37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招待与会议费财务核算规定

 

华南农财[2011]37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行政科研对公业务招待费的财务核算,压减招待及会议费开支,特制订本规定。

二、凡是由我校科研人员主办或协办的会议(包括项目研讨会、课题汇报费、项目申报、结题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费、交通费、会议用品等费用,凭会议通知在报账时原则上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会计科目核算。

三、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中发生的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经费主管部门规定和批复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预算或合同执行,报账时原则上列入“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招待费”会计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没有批复招待费支出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招待费。

四、从科研课题经费等专项建设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预算下拨到科技处等部门的业务经费,在申报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在报账时原则上列入“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招待费”,如属项目评审及论证的按“会议费”会计科目核算,报销时主办单位必须提供会议通知、专家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和所在工作单位、专家评审意见。

五、通过预算经费下拨到部(处)的业务招待经费,在报账时必须明确为对公招待,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招待费”会计科目核算。

六、各学院、部处、各单位从福利经费中开支的餐费和其它活动费,在报账时原则上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其它或福利费”会计科目核算。如从发展经费中开支会议费的,则由相关单位提供会议通知,按“会议费”会计科目报销。

七、各学院、各单位因主办会议收取的会务费,按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会议开支,按“会议费”会计科目报销。

八、除上述经费和专项经费外,其余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招待及会议费。各单位如需要组织到校外开会,须事先列入学校会议计划并经经费主管校领导批准。

九、报销会议费必须附上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表、住宿安排表及所在酒店的消费明细清单(即“水单”)。如委托其他机构承办,报账时必须提供住宿、餐饮、交通、场地租金等明细清单。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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