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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0]44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华南农[2010]4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科技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对科技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有关规定,科学技术处的主要职责: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科技经费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的审计。

第四条  科技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凡经费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科技项目,不得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等依据。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六条  科技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七条  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报批,待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先到财务处网站查询科技经费到校信息。科技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凭合同(任务)书到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项目负责人在第一批经费到校时还需提交科技项目信息数据采集表和经费预算表。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严格按经费预算开支,所有开支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查后方可报销。科技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5%取管理费,有明确管理费比例的纵向项目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劳务费和接待费的开支,劳务费、接待费的开支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科技经费购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执行《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95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外拨到合作单位的科技经费必须依据合同(任务)书的经费预算,并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外100万元以上经费的须经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申请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处、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预算、外拨协议、外拨经费预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外拨经费必须在经费入账时明确,不明确者不予外拨或不退管理费。科技经费外拨原则上不办理请款业务,由科技处审批后,凭正式票据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项目的经费进行移交。在研项目的经费,应转给项目组中本校在岗人员继续执行该项目;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可进行承担单位变更,否则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年度、中期和结题等决算报告时,要按财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编报,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根据各计划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对拨入零余额账户的经费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科技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停止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情况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财务审计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如按有关规定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应协助会计师事务所编报经费决算,做到账表相符,并随财务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提交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学技术处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办理结帐手续;决算后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主持人的结余经费卡。结余经费用于项目的预研及续研,鼓励使用结余经费购买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项目结6个月内未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学校将冻结其结题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修缮工程监管、招标采购、现金银行结算、国库支付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修缮工程决算审计、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若与学校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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