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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4]3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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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农业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4]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广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各校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及后勤服务集团、工会、附属小学等单位的财务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及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对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指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其会计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

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都必须明确一名分管本单位经费的负责人,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其负责人的签名印章应送财务处备案。同时各单位要相对固12人具体办理有关借款、报账等经济业务的人员,以便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其名单要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经主管校长的同意。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并填制交接单。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具体交接工作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条第三节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应当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从事下列经济活动时,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为公11日起123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有关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工作中形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会计账簿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第三章第三节的具体规定操作。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每年年终,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来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各会计报表之间,各会计报表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任何人不得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会计报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校办产业的会计报表由财务处校办财务管理科负责汇总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凡在学校或校外领购收据和发票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使用合法的收据、

发票,对外经济活动一律使用国家税务部门或广东省财政厅监制的各类收据、发票。对内的经济活动(涉税行业除外)一律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收入凭证和学校印制的小票定额收据。

第三十二条  目前学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有六种:

(一)《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主要用于其他服务业应税收入开票。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咨询等。

(二)《非经营收入发票》适用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补偿性费用、违约金、押金、业户收到的投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的收款行为。

(三)《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培训)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含电脑打印及手写版),用于教育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及有学历的相关收费。

(四)《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主要用于:

1、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

2、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缴款项;

3、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

4、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往来款项;

5、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五)《现金收入凭证》用于校内单位或部门的内部业务往来,不得对外使用。

(六)《华南农业大学定额收据》主要用于校内小额收费,如游泳、复印、检索、挂号等,不对外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附属小学等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购买收据、发票外,其他收据、发票由财务处统一领购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到财务处领取收据、发票必须由专职会计或专职人员办理,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换人,须由单位出具证明,领购时须盖财务处发票专用章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所领取的各类收据、发票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代开、外借。书写要规范,凡是从财务处领用的收据、发票,存根要交回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查。票据的存根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领用票据的存根联要整本交回财务处,经核对后,才可换领新的票据。当年领用的票据需当年结清。

第三十七条  领购票据单位发现丢失票据时,应及时向财务处挂失,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追究使用票据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不合法票据,若发现使用私自印制的和其它不合法的票据,学校各会计机构一律不予报销。并追究出具不合法票据的来源,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会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的会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一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投标、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学校及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四)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给予指出并予以退回。

第四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的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补办;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报学校财务、审计、监督部门,请求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处理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超过学校预算项目的支出,未经主管校长或财务处长批准,不予支付;对没有来源的新增支出项目,不予支付;对尚未入账的收入,不经特批,不得提前支用。

第四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单位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各单位、各校办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五十一条  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制度: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三)内部牵制制度;

(四)稽核和银行存款对帐制度;

(五)支票签发和印鉴管理制度;

(六)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七)财产清查制度;

(八)成本核算制度;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十)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十一)会计人员文明服务制度;

(十二)依法理财反腐倡廉制度。

 第七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及考核

第五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为了加强全校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学校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财务处应首先建设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合格单位,并在20045月通过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考核验收,同时,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还将抽检学校下属单位同时进行考核验收。从2004年开始,学校每年将对25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验收。争取用3年时间使全校各单位都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逾期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先进会计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务处停止办理该单位会计人员资格年审手续,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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