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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学校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直发[2007]19号

发布时间:2015-11-06

信息来源:

 关于加强省属学校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直发[2007]19

 

省属各有关学校: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省属学校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省属学校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省属学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义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省属学校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关于收入问题

省属学校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现对收入方面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项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1.必须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共同批准;

2.必须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3.必须已列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内的教育收费,并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

纳税人的收费项目即使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但实际没有按照规定的财政管理方式缴库,或不能提供有关入库凭证和缴款证明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也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未列入教育收费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例如租金收入等,即使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也不能作为免税项目处理。对于没有财政拨款,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省属学校,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培训班、进修班收入,必须是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五)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必须提供当地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才能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省属学校涉及上述第四、五项收入如符合享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必须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报我局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确认的,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支出和税前扣除问题

省属学校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我局备案。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资问题

1.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对支付给编制之外人员的工资,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据实扣除。

2实行工效挂钩的学校,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我局将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进行审核。

3.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学校,工资的税前扣除统一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省属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折旧”类科目,对省属学校在成本费用中实际提取的,类似折旧性质的修购基金,如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届满后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视同权益放弃,不得予以补提。

(三)省属学校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税前扣除,只能按照税法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成本:

1.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2.固定资产修缮支出,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4.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5.对外投资;

(四)省属学校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2.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3.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4.各种赞助支出;

5.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6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省属学校,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内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对享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省属学校,在享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间,仍应按期、如实地办理纳税申报。

(三)省属学校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报送至属地地税机关前台录入并清缴税款,并将所有汇算清缴表格资料(财务报表需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明细表、人员与工资情况明细表)报送我局,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四)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或者编造虚假应纳税所得额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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