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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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财厅[201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交流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香港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香港高校)和已经与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内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合作,组织香港高校师生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煎熬了项目师生是指香港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的学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具体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学生及教师。
第四条 交流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规范经费使用管理;
(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经费使用效益;
(三)进行财务监督,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交流项目预算是指项目高校根据项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流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条 交流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项目高校自筹资金等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资助经费支出、补助个人支出等。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项目高校根据交流项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资助标准、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等,在科学、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预算方案,并报教育部。
第九条 教育部根据交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高校在人才培养及对港交流方面的优势,结婚前期项目实施绩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评审确定并下达项目高校各阶段预算。
第十条 交流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教育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各项目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同时,应当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教育部每年分2次拨付项目经费。原则上,每年3月份,拨付当年第1期批复的项目经费;9月份,拨付当年第2期批复的项目经费。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交流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
第十四条 交流项目经费收入管理要求:
(一) 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 按照国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流项目经费资助项目包括:
(一) 长期项目:指学校、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二) 短期项目:指学校、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第十六条 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
第十七条 交流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补助个人支出。
(一) 资助经费支出
1.注册费,是指交流项目师生在项目高校办理学习、科研或实习登记手续所需费用。
2.教学费,是指项目高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教师、教学用建筑、仪器设备、水电费用等。
3.实验费,是指交流项目实施必需的实验费用,包括使用实验室,耗用实验材料等费用。
4.实习费,是指实习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技术指导、场所、工具器材等所需费用。
5.基本教材费,是指项目高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学习课程所必须的讲义资料或教材的费用。
6.住宿费,是指项目高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校内内地本科生或研究生宿舍所需的费用。如需住校外,由项目高校根据资助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7.交通补助,是指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内地学校所在城市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0元人民币,不足1000元的据实报销。
8.日常管理费,是指项目高校组织文体活动、教学履行补助等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高校负担。
(二)补助个人支出
9.日常生活费,是指项目高校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给交流项目师生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香港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活费中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参加项目的香港高校师生因个人原因离境回港的旅费自理。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高校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编制交流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 项目高校上报决算时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高校编制的决算报告,纳入学校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
第五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流项目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交流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四 各项目高校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高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地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项目高校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高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项目高校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财务与会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对交流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交流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绩效目标,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交流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交流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而是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资助项目拨款核定标准。
附表
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资助项目拨款核定标准
学生类别 | 资助对象 | 生均拨款标准 | 生活费 | 医疗费 | 人均合计(人民币) | |||
教学补助 | 日常管理(含问题活动、教学旅行补助) | 住宿费 | 日常生活费 | 一次性安置费 | ||||
短期生 | 无 | 按拨款核定标准,将经费拨至高校包干使用。 | 学生自置 | 学生自置 | 550元/天/人 | |||
长期生 | 本科 | 25000元/年/人 | 学校负担 | 9600元/年/人 | 14400元/年/人 | 学生自置 | 学生自置 | 49000元/年/人 |
硕士 | 25000元/年/人 | 学校负担 | 10800元/年/人 | 18000元/年/人 | 学生自置 | 学生自置 | 53800元/年/人 | |
博士 | 25000元/年/人 | 学校负担 | 13200/年/人 | 21600元/年/人 | 学生自置 | 学生自置 | 59800元/年/人 |
注:1.省级拨款标准中的日常管理经费由各高校配套负担。
2.生活费中一次性安置经费由学生自理。
3.医疗费中综合医疗保险经费由学生自理。
4.带队教师经费标准与所带学生标准一致。
5.原则上,长期生中,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人员比例为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