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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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东高校“211工程”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根据“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的《“211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原国家教委有关做好“211工程”建设中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有关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联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进行“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的管理。
第二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作为部省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211工程”建设主要目标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在部省和省统筹规划下,选择一些基础较好,对国家和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通过重点建设,使其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成为广东教育强省的龙头,成为国家和省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重大问题的基地,并推动广东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所建重点学科和学校处于国内先进行列,其中少数重点学科和少数高等学校接近国际同类学科和学校的水平。
第三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重点学科、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211工程”建设的核心,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为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供保障运行环境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广东 “211工程”建设学校要按经部省及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认真组织建设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实需要对原设计项目进行调整,则由项目法人报经主管部委和省核准方能调整,必要时须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采取主管部委和省、学校二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自我管理为基础。广东省高等教育厅由主管厅领导,科研处、基财处、设备处、人事处、审计监察室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广东高校“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审查项目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审核项目学校的年度经费预决算;组织或参与项目学校建设工程的中期检查的项目终结的验收;对项目学校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监督。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科研处。办公室主要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有关管理和评估办法,协调国家、部与省之间及“211工程”学校的有关工作,实施“211工程”建设与省“五四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衔接,编印“211工程”建设情况简报,组织“211工程”学校建设情况交流,向领导小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进行阶段性检查或工程终结时项目水平的鉴定,协调和解决“211工程”建设学校的具体问题等。
“211工程”项目学校由主管校领导、科研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设备处、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下设“211工程”办公室,挂靠有关处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本校“211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六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据“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如项目法人代表有变更,要及时报经主管部委和广东省高等教育厅批准。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合理分配使用经费,与各级项目负责人签定责任合同书,定期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各级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等;
(二)落实学校自筹资金;
(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及问题;
(四)审核上报项目建设的年度统计,年度报告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每年向主管部门汇报一次项目进展的年度总结,项目终结时,负责编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验收评价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会同有关共建学校的主管部门或单独根据高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与“211工程’建设学校的建设项目法人签定《“211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项目执行各方均要全面履行计划任务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学校主管部委、广东省政府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解决。省政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与之有关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期效益目标的实施。
第十条 广东省“211工程”项目学校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从事经营以及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开支。凡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项目学校的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一条 广东省高校“211工程”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分为基建项目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基建项目支出按照现行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他项目支出,包括项目业务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业务费是指项目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业务费用、设备及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其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计划管理费是指《广东高校“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在实施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
第十二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编报预决算。
“211工程”项目学校根据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计委审核批准的总投入额度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资金预算,经《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按不同投资渠道分别下达,属省政府专项资金由省高等教育厅下达。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完成部分,经学校法人批准可转结下年使用。
每个年度终了,各项目学校要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按来源渠道编报总体资金决算表。将不分资金渠道的总决算报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将使用广东省专项拔款与年度经费拔款一并决算报送省高教厅基财处。决算的内容应按广东省财政厅和省计委的规定执行,上报决算时要附有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各项目学校要制定《“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各项目学校的财务主管人员应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广东省高教厅《广东高校“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学校资金使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重点抽查,省高教厅审计监察室进行审计和监督,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严重浪费等现象,则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100万以上的须报主管部委和省高教厅《广东高校“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211工程”建设学校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5万美元以上)必须要经由主管部门按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审核办法》组织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才能购置,未经专家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不能购买。
第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学校,较大部分的资金用于教学科研仪器的设备购置。在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必须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
第十七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建设中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在保证技术的前提下,项目学校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货比三家”,争取优质、优价、优后服务,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广东“211工程”学校的“211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指导、监督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运行工作;学校技术物资部门要按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组织好仪器设备的采购结算,接运安装、技术人员培训、使用维修等工作。
第十九条 广东“211工程”学校要制定或进一步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大型仪器设备做到专管共用,保证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尽量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的效益。
第二十条 广东“211工程”学校订购大型仪器设备要接受《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领导小组》的统筹、检查和监督。
五、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年度抽查、中期检查和终期项目验收的办法,并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年度总结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法人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各主管部门,共建高校分别上报主管部委及广东省计委、省高教厅,省属高校上报省计委及省高教厅,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抽查由《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单位执行项目情况进行抽查,主要目的是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领导部门对学校“211工程”工作领导及决定投资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参照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中期检查的要求,组织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一般以学校自查为主,《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人员有选择地参加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效益、标志性成果预测、资金使用情况等。在中期检查中,如发现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不力或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可及时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在项目完成后进行,共建学校由项目法人向主管部委和广东省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报告;省属高校由学校项目法人向省高教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高教厅再向省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报。项目学校分别接受部省或省直接或委托《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过项目竣工验收,对“211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到建设期限末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则取消其列入“211工程”的资格,并由主管部门直接责任者及主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东高校“211工程”项目接受国家“211 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整体评价,必要时部省协商或省高教厅仿照国家评价体系对广东高校“211工程”部分项目作整体评价。经过评价,成绩显著的项目学校由各主管部委和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向国家申请,批准在国家立项建设。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广东“211工程”项目高校,可根据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高教厅“211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