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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

发布时间:2015-11-06

信息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粤教财[2011]1

                                                                               

各省属高校:

2006年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财[2006]17号)以来,我省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学校)认真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各项财务工作,以支持事业发展为中心,在依法筹集办学资金、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部分学校预算管理不够严格、支出结构不够合理、科研经费管理不够规范、债务风险重视不够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粤发[ 2010 ] 15号)有关要求,更好地适应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促进我省高校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 2010 ]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提高财经科学决策水平。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尤其要明确基建投资、贷款融资项目等重大财经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追究主要依据个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问责或追究责任。

二、加强高校预算管理,着力提高预算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严肃性与约束力,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保持一致。预算执行的责任应分解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杜绝上报预算和学校内部预两张皮编制预算与执行预两张皮现象。要进一步做好预算公开工作,可成立由专家和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重大调整进行审议,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年度预算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并通过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发布等方式对外公开。

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均衡执行预算。各学校要建立预算执行追踪问效和责任制度,采取定期通报督促、支出绩效评价等有效措施,督促校内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省教育厅、财政厅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由于管理原因导致年度预算执行差、财政资金结转金额大的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减少对该单位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三、规范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加强收入预算管理,理顺经济关系

各学校必须规范各项经济活动,加强收入预算管理,妥善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对各项资源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力度,完善制度,合理制定各项收入的分配政策,既要发挥各二级学院、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拓宽收入渠道,增加收入,又要整合和统筹校内各项资源,保证集中财力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各二级学院、部门和单位的创收收入和支出要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保证创收单位正常开支后的结余资金,除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创收单位的发展和奖励基金外,其余部分均要作为学校发展资金。

四、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

各学校要在年度预算中合理确定各项支出的比例,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学校支出要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严格控制支出预算中人员经费的比例,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剔除学生助学金)合计一般不超过扣除基本建设支出之外的总支出的50%,如超过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单独说明。财政拨款除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工资、福利外,不得任意提高个人分配标准。

高等学校的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的支出比例调整为:教学经费不低于25%、教职工校内奖酬金不高于25%、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包括归还学校基本建设贷款、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等)45%以上。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等助学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 92号)的规定执行。省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支出(比例),在补充办学经费中统筹安排。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和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可参照上述分配比例,但学校用于补充办学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60%。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人员的部门津贴应由学校统筹安排发放,并严格控制其所占学费收入的支出比例。

五、科学制定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合理控制校内收入差距

各学校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在统筹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和教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校内津贴等收入分配项目和发放标准,合理控制校内收入差距。校内津补贴(含校级领导干部校内津补贴)分配方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逐步建立校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从 2011年起,各学校报送年度预算的同时,须将校内收入分配制度、校级领导的个人收入项目(含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发放标准和上年度实际发放金额等一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六、强化债务风险意识,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债务风险意识,做到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还本付息计划,履行还款责任。各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在其任期内的债务归还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还贷准备金制度,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3%-5%预留还贷准备金。各学校应将本年度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足额列入预算并作出还款安排。省属高校必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学校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客观分析评估本校债务风险,风险监测和评估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省教育厅、财政厅。

七、加大投资管理力度,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合作)的投入和退出机制,明晰投资(合作)企业的产权关系,规范对外投资(合作)行为,防范对外投资(合作)风险。以学校冠名、人力资源、科研成果等对外投资(合作)的无形资产,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严格执行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确定对外投资(合作)无形资产价值和份额,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和重组,实现校办企业资源配置合理化,并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统一划归到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八、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都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职责,按规定用途和进度使用经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和经费使用计划的,省级主管部门将减少对该校的科研经费安排。

科研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要求用于项目(课题)研究支出。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与项目(课题)无关的支出或变相用于个人消费;严禁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娱乐等活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层层转拨科研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有效节约办学经费,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或者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项目,都应进行政府采购,并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按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将不予采购。认真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率。对于采购政府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 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各学校应规范校内采购流程和招投标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财务、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各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学校财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现行财经法规和政策的制度,要坚决废止及时修改完善。要建立健全权责分明、责权利相结合的校内经济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各部门协作并相互制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实将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健康、协调、高效运转。

学校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财务工作的全程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每年将对对省属高校财务工作进行专项监督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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