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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直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粤教材[2012]1号

发布时间:2015-11-06

信息来源:

 关于加强省直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

 

粤教材[2012]1

 

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高校:

    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部分高校通过财政补助、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土地置换、吸引社会捐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新校园、新校区,加快改善办学条件。但是,在加快事业发展的过程中,部分高校出现了负债规模偏大、对财务风险认识不足、还债意识不强、债务资金使用监督不严等问题,高校债务仍然沉重。为合理控制高校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 加强银行贷款管理 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2004]18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2]568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统一,现就加强省直高校(含省教育部门主管的高校、省市共建高校、省直部门和单位主管的高校,下同)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学校债务管理工作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关系到学校运行安全和稳定,关系到学校信誉和社会形象,省直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债务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争取的政绩观,从有利于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树立勤俭事业的思想,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坚持量力而行,坚决反对一切互相攀比、贪大求全、追求奢华、超标建设的浪费行为。

二、    坚持谁借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非义务教育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举债高校作为借债的主体,承担偿还责任,校(院)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债务负有法律责任。各高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提高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科学论证借债项目和额度,从严控制新债规模,严格明确还款计划,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举债事项。

各高校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还款计划,将债务本溪支出列入当年预算,并按照债务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履行还款责任。继续落实还贷准备制度,各高校应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一定必烈足额预留还贷准备金,最少应保证偿付当年贷款本息费的需要。

对债务余额大、财务风险高、未按规定履行还贷责任和落实还贷准备金制度的高校,省直主管部门或单位将约谈学校法定代表人,并将学校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三、    建立银行贷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学校负债规模

各高校要切实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经济实力,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安排建设进度。校园土地、校舍等已满足办学要求的高校,不得新增债务用于新政土地和新上建设项目。办学条件不足、学校新上项目需要银行贷款的,要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和偿债来源等作充分论证,落实明确、稳定的偿债来源,并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续借到期贷款和文本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但银行尚未发放的贷款,也应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审批办法详见附件1)。

高校举借资金应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建项目,不得因对外投资(含对外校办产业投资)、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不足以及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而借债。高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高校在申报基建项目前,应落实自筹资金来源,如设计银行贷款,应事先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审核。项目核准单位凭自筹资金落实文件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

四、    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

教育部、财政部为指导高校加强债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共同组织开发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我省根据地方高校实际情况对该模型稍作修改完善(详见附件2)。各高校应参照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规模,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各高校要以模型测算的贷款风险指数、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依据,对学校债务的规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各高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要对债务监测和评估情况作专门说明。债务规模较大(债务余额超过上年度学校总收入的50%)的高校要每半年将监测情况报告省直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

债务风险高的高校,应统筹各项资金,压减开支,将学校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结余、预留还贷准备金、土地置换和闲置校区整合置换资金优先用于化债,降低债务风险。有关省直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加强监控认真分析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引导高校做好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对债务风险高的高校,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增贷款,严格控制贷款规模。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学校的非盈利性质从根本不上决定了高成本、有偿性的举债资金只能作为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必要补充。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借债的高额利息支出对现有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要进一步增强成本效益意识,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全校资源,积极化解债务,降低资金成本。

各高校要进一步规范奖金、福利、津贴的发放,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从严安排行政性支出。贷款风险程度评估为高风险的高校不得提高校内津贴补贴标准。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监控制度,全面掌握建设项目负债及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计划规模和承受能力。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高校要把债务管理作为学校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债务余额大的高校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校(院)长为工作小组的组长,并指定专门负责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的管理。学校债务管理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学校领导人气经济责任审计方伟,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直高校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将不定期地对部分省直高校的举债项目、额度、风险状况、资金使用效益、还款计划和还款情况等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化债责任未落实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债务的省直高校,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省财政将扣减其财政补助。

以上规定,省直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其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粤教财[2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省直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办法

      2.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广东省省直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 加强银行贷款管理 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要求,特制定省直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办法如下:

贷款审批范围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省直高校的所有银行新增银行贷款(含续借到期贷款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签订贷款合同但银行尚未发放贷款),均须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审批。其中,省教育部门主管的高校以及省市共建高校的银行贷款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市共建高校的银行贷款经高校所在地政府初步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其他省直部门和单位主管的高校由省直部门和单位联合省财政厅审批。

贷款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升至主管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其中续借到期银行贷款的,高校应于每年的110710日前将每半年度续借到期贷款的申请材料集中按程序报送升至主管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

(二)办理批复。省直主管部门和单位收到高校完整申请资料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审批结论,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办理贷款。经升至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申请放款;并应于贷款合同签订或贷款资金进账后10日内,将贷款合同或进账单的复印件报省直主管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省直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贷款的请示(含学校基本情况);

(二)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单位集体决策文件,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计划,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还款来源等);

(三)贷款涉及已立项基建项目的,须提交立项批文;

(四)现有贷款余额明细表及年度还本付息表(含还款来源),续贷借款的原合同;

(五)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六)学校近三年生均债务水平情况,财务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支出决算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简表、机构人员情况表和学校学员统计表等);

(七)参照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进行的测算以及依据测算对学校新增贷款后的风险评价。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

(一)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风险可控、发展适度、贷款期限适当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资金来源落实;贷款风险程度等。

五、审批意见与权责

省直主管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将根据审核的结果,对省直高校的贷款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意见。

凡未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省直高校一律不得贷款。违反规定,省监察厅将追究学校、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责任。

学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责任,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款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贷款方案的调整

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学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基建项目贷款用于非基建类支出,或将非基建项目贷款用于基建支出,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如发现高校已批复的贷款存在问题,省直主管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有权予以纠正。

 

 

 

 

 

 

附件2

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

一、基本思路

高等学校(一下简称高校)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未来一定期间内每年具有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偿债资金。在综合考虑未来经费收支增长、资金现值、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余额等因素后,对可偿债资金进行计算并适当调整,即可确定贷款控制额度。高校可据此对自身贷款规模予以合理控制。

实际贷款余额占贷款控制额度的比重即为贷款风险程度。比重越大,风险程度越大。高校应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范围内。

二、基本设定

(一)高校不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影响现有基本办学能力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高校事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呈稳定增长的态势;

(三)不考虑非常态的不可预计的情况(如获得国家财政重点支持,获得大宗无指定用途捐款、土地置换收入等);

(四)将高校视为一个整体,不考虑内部各级次的资金分布状况。

三、贷款控制额度测算方法

(一)非限定性净收入的确定

高校的收入来源可分为限定性收入(有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收入(无指定用途)两大类。只有非限定性收入才能作为高校偿还债务本息的资金来源。非限定性收入包括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不含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与土地收益)、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经营性净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土地收益)+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首先确保必要的刚性支出。必要刚性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不含科研支出和已贷款利息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必要刚性支出=(基本支出-横向科研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必要刚性支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计算非限定性收入时,必须确保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的口径一致。此外,考虑到高校非限定性净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各高校可结合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可用于偿债的非限定性净收入。

(二)根据高校事业稳定发展的基本设定,进一步设定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按同比例增长,则高校的非限定性净收入也将同样速度递增,具体增长比例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三)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

为平衡各年收入与支出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可以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为基数,以n年期同期银行平均贷款利率i为折现率,计算未来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具体方法如下:

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近三年非限定性净收入之和/3

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Ro×现值系数

     

式中,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由于高校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余额中仍有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加上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的资金(可按一般基金的20%-50%测算),即可测算出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指n年期累计贷款余额的最大值,不包括已经偿还的贷款)。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

(五)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

假定高校新、旧贷款均需在n年期内全部偿还,则:

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

四、贷款风险程度评价方法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现有贷款风险程度评估标准如下:

贷款风险指数�1,高风险;

0.6�贷款风险指数≤1,较高风险;

0.4�贷款风险指数≤0.6,中等风险;

0.2�贷款风险指数≤0.4,较低风险;

0�贷款风险指数≤0.2,基本无风险。

五、使用说明

    本模型中包含大量设定前提,有关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视设定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吻合程度而定。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个别收支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额度,并对自身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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