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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7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规定,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我校现可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过前期试点,我校已具备了全校推广的条件。为了满足有关单位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广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利于降低办公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保存使用发票。

开票方申请开具发票后,财务处可将发票推送至受票方接收发票电子邮箱或手机号,受票方自行下载发票。开票方保证填写接收发票电子邮箱地址和手机号信息的正确性。

三、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只改变发票提供方式,发票开具的规则不变。

如有疑问可致电财务处税务工资科:85285508

   财务处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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