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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10-14

信息来源: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财务报告。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合理配置资源、进行社会及经济决策服务。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债权人、事业服务的接受者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运营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一般分为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时间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业务或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部分行业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目标,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重要性等信息质量特征。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预算管理和对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运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应仅以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预算执行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业务或者事项。

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财务报告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单位占有的、预期会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事业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包括购买、制造、建造行为或其他业务或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业务或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事业单位占有,是指事业单位享有某项资源的占有权,能够事实上控制该项资源。

预期会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事业单位的潜力;预期会给事业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是指从事事业单位宗旨所规定的活动,对外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入单位;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时,一般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评估价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事业单位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二十七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出单位;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一)流动负债,是指预计1年内(含1)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为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时,一般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实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实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至少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其中:

(一)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为历年滚存的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

(二)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三)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历年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四)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以外的专项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历年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第三十三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三十四条  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会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总流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至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其中: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款项,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入从而导致事业单位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财政补助收入一般应当于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或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者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一般应当于提供服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款权利时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支出(费用)表。

第七章  支出(费用)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会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总流出。

第四十条  支出至少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其中:

(一)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支出只有在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能够流出从而导致事业单位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  符合支出定义和支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三条  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事业单位,其与支出相对应的会计要素为费用。费用一般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指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费用)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等报表。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报。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非流动性分类并按其流动性列示。

第四十七条  收入支出(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收入支出(费用)表应当对收入按照来源进行分类列示,对支出(费用)按照功能进行分类列示。

第四十八条  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13 1 1 日起施行。1997 5 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预字[1997]2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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