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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各类财政票据等

发布时间:2015-10-22

信息来源:

开具各类财政票据及学校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学校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

(1)收妥款项后,资金科按票据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的收据及学校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

(2)特殊需要提前开收据的单位,务必出具“预开票申请书”,说明需要提前开票的原因,由学院(或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资金管理科办理开票;

(3)预开收据后,应于开票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收回应收款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收妥款项后,才能再次借收据,不得在同一时期内预开两张发票和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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