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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南农办〔2015〕113号)

发布时间:2015-10-27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文

 

华南农办〔2015113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5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5926

 

 

华南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根据《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粤财库〔2012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粤财支付〔201413号),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财务处统一办理的,由学校基本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五山支行制作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资金范围适用于原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公务车杂费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公务卡结算资金主要指我校纳入国库集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学校预算管理公用支出资金和零余额账户的科研经费资金。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公务卡报销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上级政策的规定,逐步推进纳入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条  公务卡必须由我校开卡的教职工持卡本人使用。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务卡开立,由学校教职工到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填好后将该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单位,由各单位填写汇总表后连同汇总表的电子版交财务处,汇总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人事处公章。由财务处定期交发卡行统一办理(该汇总表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

第七条  新增教职工,应当使用公务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办理,如现有持卡人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财务处通知发卡行更改其信息。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当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八条  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各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先到财务处填写调整申请书后,由财务处统一交发卡行办理。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务处。

第十条  公务卡用于非公务的刷卡消费,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不属于公务卡财务报销范畴,由持卡人自行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和手续费,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消费时须取得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业务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到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持合法、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第三章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强制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

第十四条  公务卡消费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财务处批准。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应于每月24日前,到财务处报销上月25日之后到本月24日前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在报销环节,财务处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对于网上购买机票、用品等难以取得消费交易凭条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处在核实消费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复印件),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款项退回手续,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项目。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经所在单位同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对纳入强制结算目录但使用现金结算的,报销时须提交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并报财务处批准。研究生和外聘员工等未纳入公务卡开卡范围人员报销公务卡结算业务,因无公务卡办理结算,原则上使用银行卡付款,凭交易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报账。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928日印发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说明

序号

公务卡

结算项目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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