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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9]19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华南农[2009]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促进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负责人,是指学校所属事业单位主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以及教学、科研部门和院、部、系、所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帮助学校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和遵守财经纪律,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学校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指导、检查、协调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5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八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有关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2、有关负责人已经定居国外或者失踪、死亡;

3、有关负责人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有关负责人已经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5、其他不需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有关经济业务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是否依法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7、筹资、融资、投资等经济决策活动的程序和效益情况;

8、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

9、各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基建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工程设计、招标、管理、验收、基建材料物资采购、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5、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程项目,有无存在损失浪费情况;

6、工程的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签证是否真实,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完整;

7、有关决策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8、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

9.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后勤、资产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

3、是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与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核对账目;

4、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管理;

6、有关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

7、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活动的程序和效益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学校院、部、系、所、中心以及其他单位(包括党政部门、教辅单位、图书馆等)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单位各项经费管理状况;

4、“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的情况;

5、与外单位的创收合作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6、经济决策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附属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有关经济业务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项教育收费是否按规定收费,是否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4、办学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状况,是否安全、完整,账实是否相符;

6、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全面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5、各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管理费或分配利润;

7、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存在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8、筹资、融资、投资等经济决策活动的程序和效益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结果及利用

第十五条 有关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最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领导和被审计人。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第十八条  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价”的原则,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3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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