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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21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华南农[2009]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及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通讯工程、安防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等工程。

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指学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学校自筹(捐赠款、引进资金)、所属单位自筹(发展基金、捐赠款)等。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由审计处提出,经校领导批准(有文件规定须送外审的除外),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具体程序如下:

审核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提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招标确定审核机构;

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自行确定审核机构;

审核费用有可能突破10万元但具体数据不能确定的审核项目,由审计处提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并说明情况,通过招标确定审计机构。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与学校年度计划或未列入计划但经学校批准,由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

2、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单项工程(或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审计金额起点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审计处实行预算备案、抽查审核。

3、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单项工程(或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单项工程)结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审计金额起点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审计处实行结算备案、抽查审核。

4、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常规维修工程,按季度汇总工程量并计算工程总造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一审,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的常规维修结算送审计处审核。

5、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委托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基建及大型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项目申请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设计问题。

2、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经费是否落实。

3、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工程招标、承包合同及手续是否完备、规范、合法。

4、预算报价或最高限价(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规范,造价是否真实;最高限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工程款支付办法,奖罚、保修、时效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6、与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收费是否合理。

7、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材料、设备采购与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材料变更的询价、定价程序的规范性;隐蔽工程记录的真实性;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8、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编制方法和编制内容的正确性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最高限价)审核的主要内容:

1、概、预算(最高限价)的编制方法、计价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包括定额或指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方法是否正确。

2、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概(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有无多算、重复计算和漏算。

3、材料的用量和价格是否正确;主要材料的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当时的价格水平;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设备规格、数量和配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与设备清单相一致,设备的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当时的价格水平。

4、概(预)算单价的套用是否正确,包括定额的换算与补充是否正确。

5、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是否正确。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7、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8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9、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收费内容和收费计算方法以及签订的收费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0、对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核其重大差异原因。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竣工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结算编制的办法、选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执行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定额是否有依据。

3、材料、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4、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5、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计算是否正确。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预算、合同审计的程序:

1、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预算的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收集资料(详见第五章第十五条)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预算须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审计处审核后返回建设工程管理单位。需要确定投标最高限价时,按学校规定经过限价小组或由相关单位共同确认。

    2、合同(协议书)、预算的审计: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确定承包人后,签订合同之前及时收集资料(详见第五章第十五条)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7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合同稿和预算须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对于总包干合同的预算须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审计处审核后返回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1、建设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齐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详见第五章第十五条)并进行一审。工程监理、咨询合同中有要求必须由监理或咨询单位审核结算的,由监理或咨询单位进行一审后,工程管理单位按要求收齐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

    (2)工程管理单位签署“同意送审(”签名盖公章)后,将全部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送审计处审核(二审)或由审计处委托外审。

    (3) 审计处签收有关结算资料后,按送审先后顺序负责组织和实施进行结算审核。

    (4)在审核过程中有必要时与有关单位预约时间到现场核实,需补充资料或查询问题时,由审计处向工程管理部门发出通知或查询函,工程管理部门需在约定的时间内补齐资料和回复问题。

    (5)终审结果须由承包人、造价咨询公司(有委托的)、审计处共同确认审核结果。

    (6)审核结果交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与财务处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2、凡需送省财政厅审核的工程结算,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审核后,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后,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送省财政厅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方式:

    1、工程造价1万元以上的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以及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常规维修等工程,竣工结算须经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审计处审定结算后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工程预(结)算审计意见”表(附件1), 本表一式四份,正本送财务处,审计处、送审单位及施工单位副本各一份,审定结算经签名和盖章后返回工程管理单位,之后再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2、工程造价1万元(含1万)以下的工程竣工结算采用“结算备案,抽查审核”的办法,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核实并签署意见(有签名、盖公章),按规定将齐全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在结算书上加盖“工程项目结算已备案”印章后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3、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结算付款过程中,发现工程结算存在问题时,应向有关单位提出复核具体结算内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过程造价变更审批方式: 

1、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漏项、工程变更需调增工程造价的,由承包人做出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内容预算经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和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再按以下程序报批:

1)增加投资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执行;

2)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由校长批准执行;

3)增加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2、审批结果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通报。

3、经学校审批同意增加后,因建设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增加投资额需签补充协议的,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收齐资料并将补充协议稿送审计处审核;签署后将补充协议送审计处、财务处备案;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增加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予预付款。

第五章  送审材料和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审核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核(不需招标的工程应送审预算);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审核;工程结算的审核。每一部分的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分别详见附件3

上述资料应按规定办理,且结算资料应经承包人、工程管理单位(科室章无效)、监理单位(有委托的)共同认定(签字盖公章)方有效;如送审的工程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处可以不予签收资料或不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送审资料退回给建设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如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审计处对各阶段的报审资料编号后填写“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签署收到日期。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但不包括与施工单位对数的时间。

第十八条  承包人在对数时把结算书或资料取走的,应在10个工作日送回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审计处视同施工单位无异议,直接做出结算审核意见并通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设工程管理单位、承包人收到审计处的预约、通知及查询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办理,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做出处理意见或终止结算审核,并通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计的有关规定:

1 凡由学校经费投资的、预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按权限负责组织招投标及管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2、后勤服务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维修、安装、装饰等工程项目,及其预算不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后勤服务集团可以组织内部有承建能力的单位施工,结算办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3、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必须符合全局观念,凡涉及校园环境、管网、道路以及影响房屋结构或外观的工程应有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算审核及施工合同审计的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经建设工程管理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审计处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协议)。

2、建设工程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或所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未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如擅自开工,其结算不予审核。

3、在审计过程如发现招标工程项目肢解招标或总造价包干的工程预算中存在故意抬价、虚报内容的,审计人员有权责成纠正并按实结算,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结算备案、抽查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理:

1、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如发现误差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发现故意肢解工程项目施工结算的,责成建设工程管理单位追回全部工程款,重新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严格执行留足尾款(特殊行业的除外)的规定:

1、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式与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

2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65%以内;

3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75%以内;

4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总额应控制在预算造价的85%以内。

5、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批,经审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拨付。

6、预算总价包干的项目,支付末次款项时需经审计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按学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协议)应报审计处备案,施工合同同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常规修缮工程项目,一般不高于四级(含四级)企业计费,其它工程项目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六  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法规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与监督,现场签证、变更资料应规范完整。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坚决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确实无法避免又必须发生的费用项目,应按规定办理,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署高造价施工签证。由于施工签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审计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又无工程变更通知和现场签证的,审计处通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纠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书面通报:

1、未按立项计划建设,建设规模、内容超标;

2、未按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法招标的;

3、超出立项审批经费,而未重新办理申报经费的;

4、结算价远低于合同预算价15%以上而导致工程款超付的;

5、施工中材料定价偏高或确定品牌规格等中间环节明显不合理的;

6、施工中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

7、设计、施工、签证、验收、计量、计价等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8、先施工,后补办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经审核人员、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审计处公章后方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列席工程竣工验收会议,但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不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为严格我校工程(预)结算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第40号令)和广州市建委穗建字〔1996303号文,关于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如工程造价误差超过一定比例应受到批评教育或处罚的规定,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不含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所编制的工程结算误差不超过5%。如经审定结算核减超过5%,学校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咨询费或审核费。

在一年内如有两项工程项目结算误差超15%或有一项工程项目结算误差超过25%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工程审计规定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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