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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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办[200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学校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以及财政部、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自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为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校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项目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的起点为5万元(含5万元),结算金额审计的起点为1万元(含1万元)。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由审计处提出,经校领导批准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实施。
第六条 列入审计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立项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方案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图招标预算和最高报价值经审计后方可提交校领导确定或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投资估算审计
第七条 按省发改委规定需申报项目申请报告书(表)的项目,在学校立项的项目估算超过10万元的项目,其投资估算表经审计后上报。
第四章 勘察设计投资控制审计
第八条 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钻探勘察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及优化工作结果、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分析性复核。
第十条 实行限额设计制度,方案设计指标为立项投资估算的80%~100%,施工图设计指标为立项投资估算的90%~100%。原则上招标计价不应突破限额,确有必要增加投资的,应按学校相应规定申报。必要的设计变更,应在招标之前进行。
第五章 施工招标投资控制审计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最高报价值应报送审计,对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进行预算审查,并根据审查的预算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标段的划分和发包模式经审计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进行审计,防范不平衡报价中的设计变更,选用最优施工方案,达到投资控制的目的。
第六章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审计
第十四条 重大工程项目(指在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和学校指定的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预付款、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经审计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根据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实行审计评定,避免工程纠纷、越级签证、重复签证和失实签证。
第十六条 合同造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其变更涉及金额超过合同造价10%的,合同造价100万元以上其变更涉及金额超过合同造价5%的,应按程序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章 竣工结算的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款支付手续,按规定扣除工程违约金。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工程结算审定确认后,应组织对工程全过程的主要经济指标、存在问题、投资效益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各类工程合同的审计
第二十条 加强各类工程合同审计,在施工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尽量减少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合同造价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宜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计算。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较复杂、造价较低或工期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项目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托社会咨询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审计处应督促造价咨询公司实时检查工程投资和进度,其审计结果经审计处复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华南农办〔2001〕62号)、《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3〕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