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资[2006]2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5〕43号)精神,规范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根据省清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向各有关单位下发的经营性资产处置决定(以下简称《处置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统一岗位津贴的省直党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占有使用各类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益收缴范围。
(一)省直单位按照《处置决定》移交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物管中心)管理的物业经营收益。
(二)《处置决定》明确规定由省直单位继续管理的各类物业的对外经营收益。
(三)省直单位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对外承包费收入。
(四)按照《处置决定》规定实行自主经营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的经营收益,有关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三、资产收益收入缴库办法。
(一)省直物管中心直接管理的物业经营收益,纳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由省直物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直单位继续管理的各类物业经营收益和物业承包费,应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收支计划,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在取得收入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三)省直单位继续管理的各类物业经营收益上缴,由缴款单位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采用汇划的形式,广州地区可采用同城贷记(简称EFT,收款行号:0015―277―3)形式。缴款书第一联由缴款单位留存,第五联由缴款单位送省财政厅存查)。
账户名称:广东省财政厅
帐 号:44001580107050204189
开 户 行:建设银行广州市电力支行
(四)省财政厅对各单位的物业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和上缴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省直物管中心和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净收益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五、各省直单位代管房产,属于由原住户及单位职工租住并按成本或商品价收取的租金,按现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六、省直各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七、对违反《处置决定》擅自改变资产用途和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