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短期因公出国(境)费用借款和报销暂行规定华南农办[2008]109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02浏览次数:184

 华南农业大学短期因公出国(境)费用借款和报销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08]109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短期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南农办200713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经费审批

1除学校下达给国际交流处掌握的出国人员经费外,其余下达给各单位的预算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报销出国(境)费用,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2、课题经费属学校公款,课题(项目)主持人因公出国(境),分科研项目和教改项目,分别由科技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负责审批;课题组成员因公出国(境),由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审批。

3、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持因私护照出访,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经分管(协管)外事的校领导和分管(协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借款和核销手续。

二、办理借(请)款须提供审批完毕的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

    三、报销出国(境)费用须提供的材料

1、审批完毕的《广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各一份。

2、提供出访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件,并翻译成中文。中、英文各一份。

3、提供护照签证页复印件一份。

4、报销的原始票据

1)机票(须附电子机票和发票)、车票、船票。

2)住宿费、会议费、保险费票据等。

3)国(境)外各种原始票据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及金额等,并由出国(境)人员签字。

5、旅差费报销表。按原始票据(外币)金额填写在报销表相应栏目(大写金额暂不填写)。伙食补助费由财务处相关经办人员按上级有关文件核准填写,超出签发日期回国的,超出天数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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