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华南农办[2009]69号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为切实保证学校教职工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差旅费开支报销制度,现就《华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9〕44号)有关到外地出差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可自愿选择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和领取公杂费两种方式之一,如选择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含往返机场小汽车费用)及退票费等支出,则不得领取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如选择领取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及退票费等支出,则不得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含往返机场小汽车费用)。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