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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农办[2012]70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华南农办[2012]7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开展校内分散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工程、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由后勤处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由设备处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程类校内分散采购

第四条  用户单位根据校内立项批复或经费批文,准备可以满足采购的有关资料,报送后勤处经办科室。

第五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项目需要,后勤处经办科室可选定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及招标代理单位。

第六条  招标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由后勤处初审,再交审计处审核。

第七条  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工程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工程造价在10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用校内邀请招标方式。由后勤处经办科室根据工程实际,结合用户意见,择优确定不少3家的投标单位,提交后勤处招标投标会开标、评标。后勤党委纪检委员参加。评标结束后,项目的结果须按季度汇总后报送分管校长备查,且每半年汇总一次,交学校采购招标中心存档。

2、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后勤处经办科室根据工程实际,结合用户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处招标投标会讨论确定。

3、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后勤处经办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勤处经处长审批同意后,可采用询价、招供应商、用户自购等方式。

第八条  后勤服务实体利用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资金进行维修、安装、装饰等工程项目,将招标需求报后勤处工程采购管理经办科室,按招标项目金额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组织校内承建单位施工,再在后勤处招标投标会通报,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同一项目经费,同一工程项目一年内分散采购不能超过2

第十条  后勤处每半年汇总一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统计数据给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负责监督。

第三章  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校内用户提出的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需求,需经用户所在单位和经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批、盖公章后,再报后勤处审核。

第十二条  单次采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后勤处经办科室根据服务项目实际,结合用户意见,提交处招标投标会讨论确定,项目的结果须按季度汇总后报送主管校长备查

第十三条  单次采购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后勤处经办科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处长审批同意后,可采用询价、招供应商、用户自购等方式。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经费,同一服务内容一年内分散采购不能超2

第十五条  后勤处每半年汇总一次服务项目分散采购统计数据给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负责监督。

第四章  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

第十六条  设备处设立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设备处处长担任,负责处理校内分散采购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校内用户提出的货物类采购需求,需经用户所在单位和经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处审批。

第十八条  设备处每季度首月1日前在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校内各单位上报的货物类采购计划,并在各季度的第2、第3 1日前分别追加一次。每季度汇总采购计划后,全校额度未达到10万元的品目且项目预算未达到5万元的采购项目,可进行校内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为避免将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分散采购,同一个项目同一品目一年内校内分散采购不能超过2次。

第二十条  单次采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货物,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货物特点提出分散采购申请,设备处经办科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审批后,可采用用户自行询价的方式购买,从不少于3供应商的报价中择优选择,询价结果报设备处备案。项目结果须按季度汇总后报送分管校长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单次采购2万元以下需办理固定资产的货物,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货物特点提出分散采购申请,设备处经办科室审批后,可采用用户自购的方式购买。

第二十二条  单次采购价值2元以下的化玻易耗品、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品目除外)、仪器设备维修零配件等同类批量货物和单项货物,无须提交设备处审核,用户可自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发生紧急、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需要校内分散采购的,由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后报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处每半年汇总一次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统计数据给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负责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三章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四章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制定之前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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