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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创收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4〕70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南农办〔201470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创收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和第十二届党委常委会第5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4428 

  

                                                 华南农业大学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教育教学和科技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调动各单位及教职工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创收活动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地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增加收入来源,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含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处下属企业(经济实体)以外的单位。 

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含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收入分成由学校另行规定。 

后勤处下属企业(经济实体)的利润分成方案由学校后勤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的创收资金。 

第五条  开展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将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实行统一发放各类奖酬金、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华南农办〔2001〕第41号)的规定,不得违规发放奖酬金。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负责人接受财务处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每年应对本单位的创收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财务处。 

第八条  各单位按本办法分成的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的再投入;福利、酬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奖酬金和集体福利及对外接待费用等。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一切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或从财务处领取的正式票据,收支分明,不能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及有偿服务收入。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没收全部违纪收入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至少停发一年的奖酬金。 

第十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学校授权部门,其他单位不得以学校资产进行资产性经营,包括企业经营、租赁、对外承包等。 

第十一条  各种教育性收费,必须按广东省物价局审核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高等、中专、成人(培训)学校教育性收费统一收据”,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学校行政收费领导小组批准,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正式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收的资金须上交学校财务后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创收分配均为税后分配, 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有创收收入均须首先上缴学校,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比例按预算下拨到各单位相应经费卡再行开支。如不上缴收入,坐支现金,将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应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各单位创收收入的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对外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提供该服务的成本,再将相关费用拨回到单位发展经费卡。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如各类培训班(含研究生课程班)的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后,15%上缴学校,85%拨回主办单位(其中60%作为福利经费及课酬,25%作为教学业务费拨入发展经费)。 

第十六条  在校外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如各类培训班(含研究生课程班)的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后,10%上缴学校,90%拨回主办单位(其中65%作为福利经费及课酬,25%作为教学业务费拨入发展经费)。 

第十七条  外单位人员来校申请做研究生论文、本科生论文、申请学位、旁听课程的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后,30%上缴学校,70%拨回给学院,其中50%作为教学业务费(含研究生业务费),20%作为课酬。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的辅修、第二学位修读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后,30%上缴学校,70%拨回辅修学院(拨回辅修学院中,70%作为福利经费及课酬,30%作为教学业务费拨入发展经费)。 

第十九条  在校内办的专业硕士学位班,学费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后,30%上缴学校(其中3%拨入研究生院发展经费,用于学科、学位点申报等开支),70%拨回主办单位(其中课酬、研究生业务费、福利经费及发展经费所占的比例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在校外办的专业硕士学位班,学费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后,20%上缴学校(其中3%拨入研究生院发展经费,用于学科、学位点申报等开支),80%拨回校内主办单位及办学点(其中教学点管理费、研究生业务费、福利经费、发展经费所占的比例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学校批准后执行)。主办单位与办学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经双方协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我校无权受理的专业、学位教育(如MBA)和教学单位与外单位在校内合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毕业时发放外校毕业证书),学费(管理费)收入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后,30%上缴学校,70%拨回主办单位 (其中发展经费20%,福利经费50%)。合作办学合同中的财务条款必须经财务处审核,合同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的报考费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后,15%上缴学校,70%作为艺术学院招生费拨入艺术学院招生经费卡,15%作为招生就业处招生费拨入招生就业处招生经费卡。 

第二十二条  因受校外各机构(如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委托在我校设立考点,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全部进学校财务,扣除上缴上级委托部分费用后,10%上缴学校,90%拨入主办单位考务经费卡用于考务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检测中心、实验中心及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测试费等收入进学校财务后,40%上缴学校,40%作为对外服务单位的成本费用,10%作为劳保费用,10%作为福利经费。挂靠学院的各类检测中心、实验中心及实验室对外服务(不含测试中心)的测试费等收入进学校财务后,10%上缴学校,其余90%由各中心与挂靠学院确定分成比例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承接的设计、科技咨询、科普教育、图书馆信息咨询服务等劳务性较强的收入进学校财务后,20%上缴学校,20%作为单位发展经费,60%作为单位福利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试制品及中试产品出售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出售等收入进学校财务后,15%上缴学校(5%作为科技处的管理费),15%拨回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70%由成果完成人支配(但是,若属于国家或学校对该科技成果的完成有投入的,则用于科研发展再投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0%;若属于国家或学校没有直接投入的横向开发或自行研发的科技成果,则用于科研发展再投入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其余部分可作为科研人员的劳务酬金,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安排分配比例,报科技处审定后实施,并依法纳税)。若科技成果优先转化给我校校办企业,则80%的合同金额可由成果完成人支配(其中,科研发展再投入资金比例参照本条款上述情况);其余20%按科技处管理费5%、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15%分配。 

第二十六条  部分服务成本支出较大,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其收入进财务处后单独立卡核算,不分成,不提取任何奖酬金、福利性支出,收入只用于开展业务支出。若需开支临工工资及加班费等人员费用的,需经财务处审批。 

体育场馆收入扣除基本的成本开支后,每年固定上缴学校30万元,结余部分的40%上缴学校,20%作为体育部发展经费,40%作为体育部福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在创收活动中的合理业务往来接待费用,可在发展经费中提取15%(按收入的批次划拨),并转入接待经费卡中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校医院挂号费、诊疗费等医疗收支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体检费、疫苗注射收支结余的70%作为单位发展经费,30%作为单位福利经费。 

  

第四章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类学生的住宿费属学校收入,应全部上缴学校。 

第三十条  办理了固定资产登记的资产变卖由设备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各单位按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处置收入的20%拨入变卖费用经费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他由各单位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废旧物品的变卖由所在单位负责,变卖收入进学校财务后,70%上缴学校,20%作为变卖费用,10%作为单位福利经费。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收取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机站管理费,70%上交学校,10%作为管理单位的发展经费,20%作为机站用地所在单位的福利经费。 

 

第五章   托管企业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托管(含已划转)的原学院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使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其资源占用成本都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企业的税后利润上缴学院15%,其中发展经费5%,福利经费10%,上缴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利润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原由各学院主办的校办企业,改制前税后利润上缴学校10%,提取盈余公积15%,上缴主办单位发展经费15%,主办单位和企业内部的酬金和福利占60%,其中主办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比例由主办单位与企业通过协商以协议形式决定。学院举办的企业转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托管的企业,按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上缴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利润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创收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215号)、《华南农业大学创收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13号)、《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华南农办〔200610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617印发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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