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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南农办〔2015〕132号)

发布时间:2015-11-05

信息来源:

 

华南农业大学文

 

华南农办〔2015132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二级核算单位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51027

 

 

华南农业大学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压减公务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华南农业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43号)、《华南农业大学兼职报账员工作规则(试行)》(华南农办〔2007127)和有关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处统一核算的各二级核算非法人单位,其他在财务处二级核算管理的法人单位(下称“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责与分工

(一)各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营业务及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处负责代理二级核算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二)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兼职报账员工作规则(试行)》,二级核算单位报账员由各单位自行聘任,其任职资料报财务处备案,业务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报账员负责办理本单位日常财务报销业务和原始凭证的基础审核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务开支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严格执行公务活动开支的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按学校要求实行公务卡制度,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均应当按学校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借款管理

 

第七条  借款的请款人必须是本单位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其他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业务,如情况特殊,请款人须提供校内在职教职工的担保证明,担保人负监督还款或连带还款责任。

第八条  请款必须专款专用,按时结算;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清后借”原则,请款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必须办结,逾期或无故不予办理者,在其工资或酬金中逐月扣回。

第九条  业务周转备用金或特殊事项经后勤处分管副处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财务核算要求办理,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公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  差旅费的报销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17)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及审批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南农校办〔20149)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开支额度根据单位经济性质分类管理

1后勤经营实体属于校内服务性质类的,参照上年度净利润实行定额管理,每季度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控,不能超支:

年度净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接待费限额2万元;

年度净利润在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接待费限额3万元;

年度净利润在3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以下的,接待费限额4万元;

年度净利润在6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接待费限额5万元;

年度净利润在10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以下的,接待费限额6万元;

年度净利润在15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接待费限额7万元;

年度净利润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接待费限额8万元。

2其他创收单位根据年度税后净利润,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比例管理:

年度税后净利润有盈利,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接待费限额比例为0.5%

年度税后净利润有盈利,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接待费限额比例为0.3%

3后勤经营实体和其他创收单位当年无利润及亏损,均执行5000/年定额管理。

(三)交通费报销管理

1租车业务,须提供汽车服务单位出具的发票,附租车事由,随行人员说明等。

2省内长途租车业务,须经后勤处分管副处长批准,并提供汽车服务单位出具的发票、附租车事由等。旅游公司的租车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3单位没有公务用车的,原则上不能报销油费。因公务用个人车辆需报销油费、路费的,单位须出具用车与随行人员说明等,并经后勤处分管副处长批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一)车辆购置及运行费范围及审批规定

1车辆购置及运行费指各单位汽车(含货车及经营用车)购买各项费用、保险费、年票、车船税、年审费、路桥费、汽车轮胎、汽()油费及修理费等。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和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禁止以任何理由挪用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单位车辆。

3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汽车购置费、保险费、维修费执行政府定点采购方式;年票、车船税、年审费执行自行采购方式;汽(柴)油执行定点采购方式;轮胎实行“以旧换新”、单车审核方式采购和更新。

(三)车辆使用成本按执行单车核算管理原则,按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核算。

(四)独立法人单位的车辆及运行费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费管理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务费等。

(二)会议费开支原则

1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单位须建立健全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和规定。

2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原则上安排入住酒店的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3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4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禁止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禁止套取会议资金;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管理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及审批管理

1包括培训费、证书费、教材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

2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次数及金额,对于超范围、超标准的培训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和旅游活动。

(二)培训费的规格与标准,以培训通知为准,交通工具和交通费参照学校差旅费交通费级别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必须事先经后勤处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

第十五条  福利费管理

(一)福利费开支范围

包括部门工会活动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各种福利支出。

(二)福利费的审批

1.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福利费审批制度和审批手续,职工因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福利小组(或工会组织)审核,分级报领导审批。

25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报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报后勤处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报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报销票据的相关要求

(一)报销票据与本单位名称必须一致,票据及相关清单的原始凭证背面由负责人、证明人、经手人三人共同签名,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票据上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票面大小写金额应一致,金额有差错不得更改必须作废重开。

(三)报销差旅费时需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市外旅差费报销表》或《华南农业大学市内出差报销表》,并附相关票据。

(四)报销公务接待费时需提供发票、公函、接待清单等原始单据。

(五)报销车辆购置、用车费用

1.购置时须提供发票及相关招投标审批文件。

2.汽车轮胎需以旧换新,报销时需提供轮胎以旧换新的审批表(加盖公章)、发票等。

3.汽(柴)油费和路桥费报销时需附相关发票、车辆运行公里数登记表等原始单据。

4.车辆保险费的报销需附保险公司的发票、保险合同等原始单据。

5.修理费报销时需附相关发票、汽车维修清单。

(六)外出参加会议报销会议费时,须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等资料。

承办会议报销会议费时,须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表、住宿安排表及所在酒店收费的明细清单;如委托其他机构承办,报销时须附会议承办合同及提供住宿、餐饮、交通、场地租金等明细清单。

(七)外出参加培训报销培训费时,须附培训通知和内容等资料。

承办培训业务报销培训费时,须附培训通知和内容、住宿安排表及所在酒店的消费明细清单。

(八)凡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我处”等字样。

 

第五章  授权与审批制度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常规经营和采购规定的业务,按照现有制度和规定开展,相应的收入和开支仍按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的实施办法。非常规经营和采购规定的收入和开支,在办理业务时应事先书面请示相关领导批准,报销时附上请示件。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笔收入和支出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报财务处处长备案。

(二)单笔日常办公、业务开支

2万元(含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须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须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核、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次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核、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自购无正式票据的农副产品

单笔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须后勤处主管副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须后勤处处长审批。

第十八条  在编教职工工资与酬金根据学校规定办理,加班费标准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50/天执行,并报主管单位备案;各项奖励金凭人事处通知执行;外聘人员增加工资需后勤处处长审核,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请款和借款审批

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须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须后勤处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由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业务,如设备、家具类等,应先在设备处办理登记(备案)之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支出审批

单次2千元以上(含2千元)5千元以下须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审批;5千元以上(含5千元)1万元以下由后勤处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须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下属企业(经济实体)每年的结余分配方案,由学校后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制度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遇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0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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