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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粤价[2008]205号

发布时间:2015-11-06

信息来源: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

 

[2008]205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近来,我省部分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下同)教育收费的投诉增多,一些学生反映学校未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擅自制定、更改收费标准,损害了学生合法权益,加重了家长经济负担。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防止乱收费,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和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增强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粤价〔2002236号)的规定,制作专门长期置放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本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教育收费公示牌样式见附表)。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费政策也应进行公布。有网站的学校还应在学校网开辟专栏,公示学校所有各项收费。
   
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先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学校各项收费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相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三、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责任制,落实责任人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教育收费政策调整变动时,学校要依照规定于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牌中的相关内容。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内容的更新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育收费公示的整治。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对本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凡没有设立公示牌、未按规定公示的,一律要在
今年630前设立或完善。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进行一次严格的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可结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粤价〔2008116号文的规定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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