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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3]325号

发布时间:2015-11-06

信息来源:

 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价[2003]325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
   
随着办学体制和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高等院校(含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成人技工学校,下同)的教育方式、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在贯彻执行现行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费计收标准问题。实行学分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学生实际所修学分计收学费。每学分学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学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学生跨专业修课每学分的学费按所修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二、学生重修、补考收费问题。
   
(一)重修费是指学生重修已修课程的学费。重修已修课程应交重修费。重修费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数及每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二)补考费是学生参加补考的费用。学生修读课程考试不合格须补考的,第一次补考免收补考费,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再次补考的应交再次补考费。再次补考费不分学校类别和专业,理论课考试每科每次
20元,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
    三、远程教育收费问题。远程教育是学校利用通信网络和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教育方式。远程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同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同类专业普通教育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0%。具体标准由办学单位提出,按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劳动与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问题。
   
(一)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死亡的,其入学时缴交的教材资料费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应按以下方法清退:
   
1. 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实交金额的80%清退。
    2. 按学年缴费的,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学期自动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按实交金额的5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不清退;按学期缴费的,缴费后入读未满半个学期自动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按实交金额的50%清退,入读超过半个学期的不清退。
    3. 中途死亡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金额。
    4.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私自离校的,其入学时所缴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
   
(二)因学校无正当理由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按学生实缴金额的1.5倍清退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
   
五、教学期间学校不安排教学活动的退费问题。学校在教学期间长时间不安排学生上课,不指导学生写论文,不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地点)实习的,该段时间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已收费用的按以下原则清退:
超过2个月的,清退半个学期的费用;超过一个学期的,清退一个学期的费用;超过一学年的清退一学年的费用。
   
六、学校给学生提供办证等服务的收费问题。
   
(一)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等校内用于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第一次均不得收费;上述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按每
3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学校实行一卡通,用智能卡代替所有学校证件的,可按每卡不超过30元的标准收取智能卡工本费。
   
(二)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学校应免费为学生开具不
超过5份就业单位或出国留学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超过5份的,学校可适当收取劳务费,中文版的每份不得超20,外文版的每份不得超40
   
七、开放式学历教育的收费问题。
   
高等院校举办免试报名入学的学历教育称为开放式学历教育。开放式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有:注册建档费、学费、考试费、毕业生审核费、教材资料费五项。
   
(一)注册建档费(包括报名、注册建档等服务的费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标
准为每生130元。
   
(二)学费:属成人教育的按本校成人教育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属普通教育的按本校普通教育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三)考试费是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各种考试的考务费,理论课每科每
20,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
   
(四)毕业生审核费是学校代学生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对学籍及办理毕业证工本费,学生毕业时一次性收取,标准为每生
30
   
八、研究生学费暂由学校自定。在国家将高校(科研机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前,研究生学费标准暂由高校(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以上规定
200411起执行,凡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请各有关学校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教育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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