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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06]81号

发布时间:2015-11-06

信息来源:

 关于简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粤财综[2006]81

 

省直各有关单位: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已于200211启动,从这几年的审核发放工作来看,由于现行的审批程序复杂繁琐,信息反应慢,人员变动和职务变动未能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往往因为房改系统与工资统发系统的信息不同步而出现差错,不利于管理。随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面的进一步扩大,为解决审批、发放和管理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申领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程序和发放方式

各单位20071起申领住房补贴不再实行网上审批,改为按以下步骤申领:

(一)工资统发单位

1.申请人员填写《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表一)。

2.申请人员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3省人事厅审核申领人员身份。各单位在每月报送财政统发《×××月省直××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时,一并报送《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

4.单位汇总后报居住地房改部门审核备案。

5.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附汇总表电子文档)报省房改办审批,并在房改系统中备案;

6.单位依据省房改办审核结果,在工资统发系统填报当月职工住房补贴应发放金额。

7.省人事厅在工资统发系统审核住房补贴申领人员职级标准并汇总。

8.省财政厅审核各单位应发住房补贴资金和单位已缴住房基金余额,进行资金拨付。

各单位20071月以前的应补发住房补贴(含职务变动标准调整)与1月住房补贴一并在20071月的工资系统中填报,其他时间不再补发。

(二)工资非统发单位

1.申请人员填写《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员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3.省人事厅审核申领人员身份。各单位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237号)要求报送人员变动情况相关数据及材料,并报送《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

 4.单位汇总后报居住地房改部门审核备案。

 5.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附汇总表电子文档)报省房改办审核,并录入房改系统备案。

6.省编办于每年10月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单位编制情况。

7.省财政厅以房改系统中各非统发单位200612月的当月应发住房补贴金额为基数核定各非统发单位每月应发住房补贴资金量并逐月进行拨付。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人员和职级变动应补扣发的补贴金额每年清算一次,各单位务必于每年931日前填报《省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表》(表二)将有关调整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核。

 20071月以前按原办法操作。工资统发单位的部分非统发人员发至200612月,20071月起由各单位自行发放。

二、实行新申领程序的有关准备工作

(一)时间要求。各单位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在编人员的申请审核工作务必在200612月前完成。20071月以后新进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且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在编人员,应尽快办理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其补贴资金与工资同步补发。

(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将在20071月前举办新申领程序操作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已离职人员住房补贴问题

截止至200612月份各单位在住房补贴申请资料已通过省房改办审批,但因已离职(含辞职、调出、死亡等)而未通过审批的申领人员,由各单位在200612月前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已离职人员在职期间住房补贴汇总审核表》(表三),并附该部分人员进入、调出单位的证明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核;通过审核后由单位将人员情况、申领资金量、单位收款账号汇总报省财政厅,按原规定核发。20071月以后离职人员的住房补贴与工资同步停、扣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商省建设厅、省编办、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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