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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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为做好增值税发票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务必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该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涉税业务。
(二)我校作为销售方时,要开票给对方时,请提前向购买方确认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联系不上购买方或者购买方自己也不确定纳税人识别号,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查询――税务信息登记http://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none输入正确的“纳税人名称”查询,有纳税人识别码等相关登记信息。(特别说明:①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②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只能查到广东省内登记的企业信息,广东省以外及深圳直辖市的单位请联系购买方提供信息或者登录所在省的税务局查询。)
(三)我校作为购买方时,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应提供我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给对方,号码为:124400004554165634。
(四)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没有纳税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可用于正常的报账。
特此通知。
附件:发票开具信息采集表
财务处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