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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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审计厅2016年对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学校《关于下达2017年度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华南农财〔2017〕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业务,确保经济事项的真实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商场、商店、超市、购物广场、网上购物平台等购买物品(包括办公用品、实验材料、会议用品、电脑配件、图书等)除取得购物发票外,无论金额大小和发票票面是否已列清物品明细,报销时均须提供电脑购物小票、销货方开具并加盖出票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或网上购物平台出具的物品购物清单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使用热敏纸材料打印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
2.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级审批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3.严禁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购买与公务或科学研究无关的物品;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
4.适应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含横向课题)、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创收经费等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所有经费。
财务处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