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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票据报销期限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3-15浏览次数:593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会计核算工作的严谨性、时效性,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现对发票报销时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费用,即以发票上所登载的开具之日为准,当年开具的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报销。年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报销的发票,须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报销。

二、普通报销业务日常报销票据、差旅费报销票据、资产报销票据)的发票报销期限为自开具日起3个月之内,超过3个月的不再报销。

三、特殊事项票据报销时限

1.教师访学、读博等相关费用发票,因学校规定需取得证书等原因才能报销,而导致的跨期发票,应在取得证书后的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2.因公出国(境)进修、访学期间的票据要在回国(入境)两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

3.政府采购合同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报销手续。

四、2022年开具的且在一年有效期内尚未报销的发票,请在20236月30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之后将不再受理以前年度发票。

请全校教职员工积极配合,尽快办理报销手续,避免票据出现超期报销的现象。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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