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编报虚假预算;
(二)不得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不得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不得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不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不得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不得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