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最新调整,为确保学校财务工作合规有序开展,现将学校进修班、培训班增值税政策变化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仍享受免税政策,但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等非学历教育不再延续免税政策。
二、政策变化影响
自政策生效之日起,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等非学历教育收入不再属于免税范畴,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3%)及附加税(增值税额*12%),合计税率为3.36%。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发票开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学院在开展进修班、培训班业务并收取费用时,须按照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过程中,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规范填写各项内容,包括购买方信息、服务名称、金额、税率等。
(二)财务核算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应将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与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准确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并妥善保管相关财务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和审计。
请各学院、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增值税政策调整,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学校财务工作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要求。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联系人:丘露平,联系电话:85288005)
财务处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