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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指引

发布时间:2019-04-25

信息来源:

各位教师:

    按照《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对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解读

1.据有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新兽药、疫苗、肥料、农药、标准、技术秘密,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允许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主要有“四点”:学校公示;②签订技术合同(转让或许可实施类);③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④学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内奖励给科技人员。

3.学校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发放当月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4.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5.以学校的名义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现金由学校再分配给主要发明人,这部分人所得属于工资、奖金所得,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须加盖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

注:以个人名义转让的发明专利权归属个人所有,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也即适用“特许使用权所得”20%的所得税率。

二、办理指引

按照《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573)的文件规定,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等;采取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照学校5%、所在单位15%、成果完成人(团队)80%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现金奖励适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持相关材料到科技处办理技术合同签订手续,期间公示15天。(办理要求和流程可在“科技处网页-办事指南-成果与知识产权科”处查询)

2.持有关材料到科技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办理要求和流程可在“科技处网页-办事指南-成果与知识产权科”处查询)

3.持有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

成果转化经费到校后,发明人持技术合同原件至科技处办理办理入账通知单(407室),再凭入账通知单前往财务处办理入账(214室)及将分成现金奖励拨至学院福利卡(216室)。

4.持有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发放及个税备案

现金奖励拨至学院福利卡后,学院可合并酬金报盘至财务处(212室)合并酬金减按50%计税并发放,并提供备案所需资料(①转化科技成果证书复印件;②合同复印件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学校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公示材料,可在科技处网页搜索打印;④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方案表,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

特此通知。

联系人:税务工资科  杨媚   吴萍  85285508

            科研经费科  曾亮珍       85287402 

                                                                          财务处

                                                                                          2019425

附件一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docx

附件二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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